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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约束及管理模式创新研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15 15:17:03  文章录入:web13741  责任编辑:web13741

国在较短的时间内还无法彻底摆脱传统体制对政府投资管理行为的约束,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在明确政府投资范围的情况下,通过局部改良的办法、探索一些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通过“潜移默化”,逐步展现出新模式的优势,从而逐渐打破传统体制下对政府投资管理各环节工作的束缚,并促使政府体制最终能够向科学化方向发展。具体来看,近期可操作(或改良)的模式或方法主要有:

  1、探索多元化公私合作方式。我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能发行地方债券,这使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但考虑到政府财力的限制和不断增长的公共基础设施投资要求的矛盾,地方政府开展投资活动可尝试多种途径、探索引进各种民间资金,以共同投资建设来完成。特别是在一些欠发达的相对贫困地区,政府资金缺口往往较大,探索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开辟多渠道资金共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具有更强的迫切性。我国在2004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明确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即只要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都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并且,国家通过注入资本金、货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及英、美、加、澳等国开始探索在公共管理领域引入PPP(即公私合作的方式,其英文名称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机制,以实现以公私合作的形式进行社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并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及运作。通过引入PPP机制,不仅可以缓解政府的资金压力,而且还能够引入市场机制,提高政府投资工作的效率。在实践中,广义的PPP有许多的变化形式,常用的主要有如下模式:

  今后,随着地方政府职能的转换及投资项目范围的不断明确,许多可由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完成的公共类投资项目,都可探索引入 PPP机制来完成。但是在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并防范风险;同时要不断提高政府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以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

  2、项目管理部分环节的外包。在地方政府项目投资过程中,整个流程环节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也各不相同,单靠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或者审批,可能缺乏一定的专业性和人力方面的保证。因此,根据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可考虑适当引进市场化机制,将部分工作外包给那些符合资质条件、信誉较好的专业机构代为完成。这种办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一是提高项目管理的专业性和科学性。通过政府部门委托建设、监理、招、投标、评估、法律等专业化部门完成投资过程中相关环节的工作,可以提高投资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效率;二是将一些能够委托市场机构操作的微观性事务性工作外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政府部门人力的投入,使政府部门摆脱“多而无序”的工作状态,从而关注并更好地履行宏观调控职能;三是通过将部分职能以合同化、规范化的形式委托给中介、咨询机构,能够促进责任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逐渐消除传统体制中对政府工作能效考核与监督机制相对弱化的缺陷。具体从各个工作环节的情况来看,可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入市场化的中介机构:

  (1)项目招、投标:政府在投资项目确立后,需要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这时,就要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公平、公开性,实行竞争性招标制度。1999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办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行为,也有利于节约政府采购的资金。WTO过渡期后,WTO 的《政府采购协议》(即 GPA),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竞争性和无歧视性,这对我国政府开展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工程项目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工作。为了保证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工期、规模,目前国家对政府项目均要求实施建设监理。但是在操作过程中由于缺少责任约束制度,使得该方式的效果大打折扣。今后应当进一步规范项目监理市场行为,加强约束与行业道德评估,促使其行为更加规范。项目经理圈子(3)项目评估:包括前评估、事中评估、后评估。通过聘任、委托等方式授权专业评估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实施评估,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同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量化评估与监管体系,以提高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并使其与政府部门目标相一致。量化评估体系主要体现在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的量化及财务报表审核制度,以及投资效益的量化分析报告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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