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报建;有意规避招标程序,私相授受工程;二是查处和消除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从事工程业务活动,或越级、超范围承接业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采取非法挂靠或允许其他单位挂靠本单位承接有关业务并收取管理费。三是查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越权审批或不按规定标准审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违规问题不依法查处的行为。
3.全面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
由建筑企业组织对建筑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劳动技能和安全教育等方面的培训。由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组织执业资格把关程序,并给合格从业人员颁发从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取得与岗位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等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以信用管理为手段,促使建筑劳务发包和承包企业不得使用无证人员,增强整个建筑市场的安全防范和管理措施。
4.改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法律制度环境
法律和信用是维系建筑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尽管信用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系交易秩序的机制,但是,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在信用机制之外,依靠法律机制,将一切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维护和培养良好的信用秩序,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环境。也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确保法律机制的良好运行,才能为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信用体系充分发挥其对建筑经济的促进作用。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法律制度环境的构架路径是:借鉴征信国家在信用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经济运行的通行规则的要求,结合我国建筑市场的现实情况,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清理,通过废除、修改、增加相应法律,推动适应我国建筑市场的信用管理立法实现实质性的进展。
参考文献:
[1]黄卫.完善政府监督深化企业改革促进我国工程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陈锋.谈谈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问题[J].施工企业管,2004,(07).
[3]林钧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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